武汉发票认定方法
信息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武汉百应通网编部 发表时间:2013-01-15 点击:次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
发票保管有哪些规定?
1.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建立发票专用库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2.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各种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的存联,按规定保存五年。
发票领购应需哪些手续?
1. 凡从事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业,建筑安装业、外商投资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经
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
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除带《购领发票卡》以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2. 凡从事广告业、律师业、房地产业、国际贸贷业、交通运输业、外地进京施工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还应凭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从业证明及批复或外埠同级地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票
审批单》,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除携带《购领发票卡》以
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3. 凡从事国际航空业,工商企业注册咨询代理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国际航空业需到华北管理
局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华北局审批后发给《专用发票购领证》,凭此到华北局办理购领发票;工商企业注册代理业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购领发票卡》,凭此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购领发票。
办理自印发票应需哪些手续?
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于发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以及现行使用的地方普通发票的种类或式样不能满足需要
的用票单位。经审核可以批复其自印发票。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票用量。
2. 申请自印发票单位,应持申请自印发票的书面申请和自行管理发票的管理办法及自印发票的式样,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
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 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相符,且每次印制发票的
式样、内容必须一致,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票,仍由市局进行审批,需要在自印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必须经过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
套印。
4.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送使用发票情况,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
,视情节严重,收缴自印发票,取消自行管理发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和发售的行业发票有哪几种?
1. 武汉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2. 武汉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3. 武汉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
4. 武汉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5. 武汉市饮食业专用发票;
6. 武汉市旅店业专用发票;
7. 武汉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8. 武汉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涂碳压感);
9. 武汉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卷桶);
10. 武汉市律师业专用发票;
11.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12.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13.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发票;
14.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1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6. 武汉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
17. 武汉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
18. 武汉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
19. 武汉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
20.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专用发票;
21. 武汉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
22. 武汉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
23. 武汉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
24.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自行管理的自印发票有哪几种?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2.武汉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如何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的证明,并需到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用本市发票。执行本市地方税
收法规的规定。
临时到外省市经营,如何领购发票?
临时领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有关证件及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据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向所在地申请使用当地各
种发票。 (九)临时开具使用发票应办理哪些手续?
凡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其经营活动内容,提供式接受各项服务、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力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开具发票事宜。并按照税收法
规的规定,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 用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住所、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缴销手续。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长的缴销
手续。
3. 外地进京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领发票手续时,税务机关采取担保人和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形式,领取发票的,发生需改变使用发票的种类,以及改变或终止发票
使用等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变更、缴销手续。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施行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市局统一布署,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发票换版宣传工作和办理清理缴销手
续。
5.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残页、次版、错号等原因不能使用时,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做收回换或剪角缴销处理。
6.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到期(五年)后,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到指定单位,办理销毁存根联事宜。
如何甄别假发票?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规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发票水印专用纸,印制发票联;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2. 发票专用纸的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白色不加印底纹。有色防伪油墨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发亮反应。
3. 为了区别本市与外省市的发票,在印制工艺上特殊增加发票联小写金额栏内,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古币形“京税”字本年的暗迹,暗迹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无色淡绿光亮
反应。
什么情况应办理发票的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
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卡的缴销手续。
什么情况应停售发票?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经所在地税务所或稽查所确认有以下情形的,通知售票
窗口停售发票。
1.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3.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遗失,未办理遗失手续的;
4.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由正常纳税户转入非正常纳税户的;
5. 用原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填开发票有哪些要求?
1. 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据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内容和金额。
2. 凡取得不符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即:开据或取得的发票未带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未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或者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
字迹不清楚等或其他收费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号码顺序填开,填写的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印书写完成,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
专用章。普通发票严禁拆本使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
4. 对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带有套印武汉市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
序装订成册。5.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普通发票的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做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售票前检查的依据。
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
发生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时,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转入税务所案头稽核,接受处理,并通过传播媒介声明作废。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凭丢失发票
声明作废证明和税务所处罚批复、证明,重新办理购票事宜,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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