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建立法定注销模式的思考(上)
信息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武汉百应通网编部 发表时间:2012-12-18 点击: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入市必有退市。工商机关自成立以来,对入市者办理开业(设立)登记就是重要职能之一,对退市者办理注销登记自然也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多年来,工商机关履行注销登记职能,主要是依据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予以核准,通常可称之为申请注销模式。这种模式在有效保障退市者自主性的同时,难以做到完全清除应当退市者和已退市者。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可以探索建立新的注销登记模式即法定注销模式。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法定注销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法定注销模式是相对于申请注销模式而存在的一种登记确认模式,即登记机关在退市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赋予的注销登记职权,主动对应当退市者和已退市者营业执照予以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建立法定注销模式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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