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 、企业年度检验为 B 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3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股份有限公司。
6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经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9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2 个(含 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经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具体项目参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武汉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