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设立登记
核准依据:
1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核准程序:
1 、 受理
2 、 审查
3 、 核准
4 、 发照
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已开业投产、产品有一定的内销比例、注册资本已出齐或按出资期限已缴清注册资本,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 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在财务结算上,应纳入其隶属设立企业的统一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所需资料:
1 、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 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如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与机构隶属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相同,不须提交);
3 、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 、 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公章);
5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需提交机构的场地证明:包括场地情况调查表、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经过鉴证的租赁合同,负责人的身分证明及简历等;
7 、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增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