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楼装修后 10年内不得再装修
信息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武汉百应通网编部 发表时间:2013-06-26 点击:次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机关要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上发挥表率作用。”昨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该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拆除公共设施需听证
4月23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57条修改意见。
“有审议意见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机关既要发挥促进作用,也要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武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闵光新介绍,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作出了一些修改。
其中,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以尽可能地节约经费、减少污染。此外,还明确了道路、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的,需要进行评估论证,并通过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循环经济信息
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武汉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
新增第十五条规定,武汉市政府应当对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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