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3.15整形医院被告侵犯女顾客肖像权
擅用患者照片
整形医院成被告
2011年10月13日,袁女士与江岸区的一家整形美容医院签订《模特顾客协议》,约定该美容医院以优惠价格为其实施巨乳缩小手术,她同意院方在宣传中使用其手术效果对比图。双方口头约定,医院在宣传时对袁女士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
术前会诊时,院方拍摄袁女士穿背心的半身照。但是,此照片在手术前就在院方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且没有在面部打马赛克。袁女士得知后向院方讨说法,并拒绝接受手术。
去年4月,袁女士将该整形美容医院告上江岸区法院,索赔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经法院多次调解,袁女士同意被告补偿其3000元,医院当庭支付赔款。
法官点评: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美容医院违背双方约定使用袁女士照片用于网站宣传,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同时其行为构成公开宣扬他人隐私,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甜食馆内摔伤
食客获赔偿2万元
去年7月23日上午8时许,李女士在硚口区吴某开办的甜食馆内吃早点,因地滑不慎跌倒摔伤胳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后期治疗费1.2万元。出院后,李女士多次与吴某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遂于去年11月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疗、护理、残疾赔偿金计10.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委托相关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李女士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医疗费7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某赔偿2万元。
法官点评:经营者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场地、设施、道路等应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吴某对地板油污危险未及时、有效清理,其消极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经营规模、消费标准相对应,吴某经营的甜食馆条件有限,消费者自身亦有较大注意义务。
窗帘色差有异
商家未告知担责
刘某于2011年5月4日,与武汉某窗帘装饰公司签订窗帘购买及安装合同。窗帘安装过程中,刘某发现窗帘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未果。同年6月12日,刘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窗帘装饰公司更换新窗帘并重新安装。
刘某仍然认为窗帘有质量问题,于2011年8月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退货并由窗帘公司退还购物款1.49万元及赔偿损失6000元。刘某认为,窗帘存在有拼接、布料污渍、明显色差等问题,窗帘公司则认为这些属于制作工艺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同意更换但不同意退货。
承办法官到刘某家中对窗帘实地拍照,照片显示涉案窗帘及窗帘杆确有色差和划痕。专业机构解释纤维制品中可能因为工艺原因出现色差,获得刘某的理解。后经法院调解,由窗帘公司赔偿刘某6000元,刘某删除网帖并撤诉。
法官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才能享有自主选择权。目前窗帘、墙纸等产品因制作工艺、生产批次等原因都可能出现色差,作为经营者应事先说明,由消费者在不同产品间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窗帘公司未告知相关情况,其行为有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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